有勇气完成修宪使命 希盟应得到适当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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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吉阿瑟区州议员郑爱鴒于2019年4月30日在砂州议会参与修改联邦宪法动议的辩论内容:

1.引言

议长先生,我今天站在这里作为1)一位民选代表,凭我的良心和原则决定以坚定的信念发言; 2)作为砂拉越之子,在这个美丽的犀鸟之乡出生,孕育和成长,因此我代表砂拉越人民发言; 3)作为一位母亲,在砂拉越为我们的后代发言; 4)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以正确的法律观点进行辩论。

我确实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都意识到,在上一次国会会议期间尝试修正“联邦宪法”第1(2)条文已经创下历史。无论该修宪过程是正确的,错误的,低效率的还是仓促的,还是有政治议程或其它,对于希盟联邦政府愿意尝试完成这项艰巨使命应被给予高度赞扬。

我使用“艰巨”这个词,因为虽然恢复我们和沙巴在马来西亚的地位会令我们这里的人民满意,但居住在南中国海另一端占全国3400万人中的82%人民可能不是如此满腔热情的。这对于要索回已经失去了56年的权益可以理解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恢复我们的地位将恢复我们作为这个联邦的平等伙伴地位并能有更大的话语权。因此,希盟政府应该得到适当的赞许,因为有勇气尝试兑现诺言还回过去56年来从我们这里砂拉越和沙巴拿走的权益。

2. 法案

议长先生,我现在要提到的是关于2019年4月4日在国会内提呈一读的法案。无可否认当时这项法案在恢复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上的措辞还不够全面。就诗巫的一位学识渊博的资深律师所言,所谓的修正案仅仅是对句子和标点符号的重新编排。对此我不表赞同。但同样的, 在一读和二读之间我还是向希盟政府表示赞赏,他们从政治分歧中听取朝野两方国会议员的声音,并通过将法案的措辞改为在1976年修正案之前宪法中的原本措辞。对我而言,采取这行动已经明确表明希盟政府的诚意以纠正过去的错误。

由于法案中的措辞已恢复原本的措辞,因此,希盟政府认为该法案至少能以2/3的多数票在国会内被通过。遗憾的是情况并非如此。由于砂政盟政府(GPS)坚持要求要完全按照“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并提议同时修改“联邦”一词的定义,因此最终修正案失败了。

议长先生,我们都是砂拉越人,我们应该站在同一阵线上,通过纠正导致我们的人民过去56年来遭受痛苦的所有错误来为砂拉越写下新篇章。我相信这就是今天部长动议的目的。部长动议显示我们确实在同一阵线上,我支持惠及砂拉越人民的动议。然而,问题是双方政府如何解决之间的不同意见。虽然联邦政府希望首先恢复地位,但州政府却如2019年4月9日在国议会发生的一样,希望按照议案i),ii)和iii)的规定一气呵成。

议长先生,我同意希盟政府的意见,依据最高司法即第1(2)条的修正是必要的第一步以为每个涉及者提供平等地位,此后再恢复自主权的谈判。一些砂政盟国会议员和州议员,包括部长们想要的一整套修正案以恢复砂拉越自主权的说法只能在第一步修正后才能进行。在二读时提呈法案时,首相也说了这是对指导委员会所提出或将要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相应修正的第一步。可以预见的是,几乎不可能一次性完成一揽子计划,而是根据对沙巴和砂拉越的重要性以及联邦政府的实际能力,分阶段进行恢复。如果我们真的要等待有关整套方案的所有谈判,那么可能还需要10年,20年。如今已经等了半个世纪的砂人民还愿意继续等那么久吗?正如任何新创业一样,都必须踏出第一步来展开计划。一旦完成后才将继续设定其它方向。

议长先生,我的立场是我们不应排除以宪法积极地保障和捍卫我们手中已有的东西 – 换句话说,我们的立法和行政权力,收入来源和分配给我们的特别拨款以及我们的财务自主权 – 所有这些都需要得到积极的保障。但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我们的地位,因为这肯定会让我们有更大的话语权来谈判以索回在我们手中流失的其余部分。

3. 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

现在我继续谈到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都在同一阵线上,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赋予了所有三方同等的地位,这是令人鼓舞的。这应成为第1(2)条文修正案和所有其它必要的后续修正案的理想平台。如果不依据在联邦宪法和马来西亚契约以及科博委员会和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而无视联邦宪法和马来西亚契约中所订的条例和保障的存在,这一切将变得儿戏。这事关到整个国家如何继续迈进并在和平与统一中良好运行,这也是我们先辈在1963年同意加入联合邦的意愿。

因此,我们在宪法中所处的地位的知识和法律支持将赋予我们平等的谈判能力和平等的发言权来做出有利于整个联邦的决策。这样做的目的是将东西放回在正确的位置,而不是侵入另一个空间。我们要考量国和州的秩序和纪律。与此同时,我希望如今砂政府也不要屈服于权力,我相信这也是为什么今天这个部长动议被提呈。这项动议也证明我们处在同一阵线,为了砂拉越人的利益我。支持这项动议。然而,问题是双边政府对如何做持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法案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即恢复平等伙伴关系,而砂政盟却推翻该法案又不解释他们的想法比如地位和伙伴关系,那么这做法似乎太过急切了。

4.联邦宪法在事实上与历史上的错误

过去的执政政府仍欠砂拉越人民一个道歉。鉴于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是平等伙伴关系,但是自1963年以来执政的政府未能确保这一点在我们的联邦宪法得到适当的草拟。因为即使按照1976年修正案之前的联邦宪法的原本措辞,它也未能清楚地表明平等伙伴关系。即使我们可以通过将它们分为a),b)和c)类别来表示三方平等伙伴关系,但是沙巴和砂拉越所隶属的婆罗洲只属一个实体,所以当然也不算是三分之一。

因此,我个人的立场是,4月9日提呈的法案可以更清晰地草拟,以便各方在一读之后清楚知道它们的立场。一个好的法案应该是一个不应该留下歧义和猜想的空间。

在这里,我必须与议会里这边的朋友不一样。在适当尊重他们的情况下,我认为如果拟议的法案于4月9日通过,那么这件事(即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的地位)就不会被耽误。它肯定会让我们处于比现在更好的位置。但问题是,这对我们的人民是否足够。如果我们采取了这一步骤,我们是否还有机会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地位。如果我们按照这条思路,将“依据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 即该条文应按照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来解释加入所提呈的修正案内可能确实更明智,以便不会有任何模棱两可的含义来质疑我们在马来西亚的地位。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孩子和下一代在未来几年仍然处于同样的斗争。

i)注解(Explanatory Note)

在Jimmy Seah Thian  Heng VS PP(2019)7 MJL 308A 案例中,有人认为,注解不能构成法案的一部分,未经国会认可,也不能在国会修正。这目的是在政治中保持中立来解释文本而不是为它辩护。注解只是法定解释的辅助工具。

因此,虽然提呈的第1(2)条的注解可能足以将“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的精神注入“联邦宪法”,但我仍然认为这6个字(Pursuant to Malaysia Agreement 1963)应该包含在法案主体内。这是非常有争议的,特别是如果不修改第160(2)条中的“联邦”一词。如果没有这种植入,联邦第160(2)条就是根据1957年宪法成立的联邦。植入将使第160(3)条的内容符合第1(2)条文的规定,因为第1(2)条文除非“宪法”其他部分另有规定,否则应予以删除。

因此,我个人的立场是,植入一些词语以消除所有可能出现的歧义。

ii)关于“联邦”一词的第160(2)条拟议修正案。

这个定义是1957年早期宪法的遗物,最理想情况下,它应该在1963年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与马来亚一起修改第1(2)条。显然当时并没有这么做,因为联邦宪法中有部分内容仍然需要提及1957年马来亚联邦所成立的联邦。

在这一点上,我举一个例子,就是第3条,其中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这里的联邦显然是1957年马来亚联邦成立的联邦。因为我们都知道,根据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砂拉越没有官方宗教。如果我的记忆对我来说是正确的,几年前这个问题是由峇加拉兰(Bekalalan)的州议员提出的,而在已故首长阿德南领导下,砂拉越政府通过取消砂拉越官方网站的官方宗教来积极回应。

所以,我相信在联邦宪法中还有许多其它部分仍然需要参照1957年马来亚联邦所成立的联邦。因此,我的立场是“联邦”一词,第160(2)所界定的,不应修改为完全取代另一方。事实上,正如我在上文所述,为了恢复平等伙伴关系地位,由于第160(3)条,如果如果可以同意插入“依据MA 1963”的字样,我们就不需要立即修改联邦一词。

 。但是,如果我们应该坚持修改第160(2)条中的“联邦”,那么我是否可以建议将该定义修改为如下:

“联邦”一词的定义应视情况而定或在上下文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1957年马来亚协议”或“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

议长先生,显然这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整理我们的联邦宪法。

结论:我代表人民敦促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不要斩断后路,而是放下他们不同的政治包袱并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