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针对标杆性案件提出上诉 突显大马依然对女性存在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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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针对允准马来西亚妇女与外国男子所生下的孩子自动获得公民身份的标杆性案件提出上诉,非常明显的表现出联邦政府企图对马来西亚女性继续实行性别歧视,而不是减轻她们所面对的痛苦和困难。

法院已经提供行政政府一个引领方向,也就是认为我们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去捍卫和保护我们的妇女。鉴于法院选择以较宽泛的解读方式来解读联邦宪法第8(2)条款,同读第14(1)(b)条款和联邦宪法第二列表第II部分的第1(b)条款,那我们的联邦政府甚至不应该考虑上诉。反而,若政府认为法院应给予该条款更严格的字面解释,同时政府同于法院也有保护女性权利的意图,那联邦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关步骤,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款,明确诠释有关条款来支持司法的决定。这样一来,未来相关条款的诠释上也不会留下可能争议的空间。

另一方面,法律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也不应该采取观望的态度,只有在此课题在内阁中被提出时才发表其意见。相反的,作为国家的一名法律部长,由于课题涉及法律的诠释,他是有责任带出这个课题进行讨论,并让首相明白,为了所有遭受这个梦魇的马来西亚妇女着想,政府应该要遵守法院,更正此事。

在传承国籍身份给出生在外国和有着外国父亲的孩子这个问题上,我们马来西亚妇女长久以来饱受歧视。实际上,在世界的大约200个国家中,只有25个国家仍否决妇女在授予孩子国籍身份上,是拥有平等权利的。马来西亚是25国其中之一个国家。尽管马来西亚的男性有权利通过注册为出生在国外的孩子获得国籍身份,但是女性却必须为孩子提出公民权的申请,而且很常时候是不成功的。

那些与无大马国籍的孩子住在国外,且有可能处于受虐关系中的大马妇女同胞,将永远无法离开,返回自己的国家寻求家人的慰藉。尽管他们摒除万难成功返回马来西亚,这些孩子也不会享有和大马其他儿童同等的权益,尤其是获取医药和教育方面的便利。在砂拉越,我们也有许多的姐妹和女儿陷入类似困境中。

因此,由国籍法引起的性别歧视是马来西亚无国籍的其中之一根源。有鉴于此,法律部长应该积极向总检察长和首相主张不要对这起标杆性案件提出上诉。反而,他们应该同意提呈一项法案,对联邦宪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正,来认同法院的决定。现在正是马来西亚的时候让自己与其他东南亚国家(汶莱除外)相提并论,赋予我们的妇女通过血统,不分性别的传承公民身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