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63 是马来西亚立国凭证 奕是一项国家建设的契约——俞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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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讯: 古晋市国会议员俞利文医生强调,砂拉越的石油与天然气权益受到宪法保障,不应被忽视;他同时援引《MA63》与《联邦宪法》作为依据。

他是在参与国家元首施政御词辩论时发表上述言论,以回应首相署法律与制度改革部长有关“MA63并未明确提及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权益”的说法。

他形容这种解读“过于狭隘”,未能全面考量各州的历史与法律背景。

“这不仅关乎资源问题,更关乎我国联邦的根基。MA63不是一份普通文件,而是一项建国契约,是马来西亚作为一个由不同实体:马来亚、沙巴与砂拉越,组成的联邦所建立的法律与政治基础。每个实体都有其自身的历史、法律与主权属性。

仅因为文件中没有逐字出现‘石油与天然气’,就断言MA63与自然资源无关,这是对宪制契约运作方式的根本误解。”

他补充指出,MA63从来不是一部关于管道或钻探执照的法令它是马来西亚的“出生证明”,也不能被孤立解读。

“要理解其真正含义与意图,就必须将MA63与所有建国文件一并阅读,尤其是作为其基础的政府间委员会报告。

正是这一整体协议决定了主权、立法权与经济控制权如何划分,而其法律效力本身已写入联邦宪法。”

他强调,宪法清楚规定土地与自然资源归属各州所有,同时在第95D条下给予沙巴与砂拉越额外保障。

他表示,州拥有权是绝对原则,并根植于“土地”的定义之中;砂拉越土地法典明确将其延伸边界内的海域也视为州土地的一部分。

“1963年之前被称为‘王室土地’的土地,在马来西亚成立后已明确成为州土地。

为什么?因为在MA63下,女王移交主权时,是移交给砂拉越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

对砂拉越的主权,以及随之而来的土地与资源的拥有与占有,从未归属于联邦政府。

这一立场在我们从1963年7月22日实现‘自治’,直到同年9月16日共同成立马来西亚期间,也得到进一步强化。”

他补充说,石油与天然气并非漂浮于空中,而是存在于地下及海床之下。

“有一项历史事实不容忽视,如果联邦政府原本就拥有石油的宪制所有权,那么《1974石油法令》与《2012海域法》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是否同意这些法令,或是谁先通过它们,是另一回事;但这些法令之所以存在,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所有权起初并不属于联邦。”

他进一步解释,国会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取得控制权,而非确认既有权利。当砂拉越依据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行使权力时,那并非抗议行为。

那是合法延续,是联邦成立所依据的权力与主权的体现,也是本不应被放弃的权利。

“我知道此议题部分内容正由法院审理,我认为那是裁定宪法诠释与MA63权利有效性的最恰当场所。我对我们的权利充满信心,并静待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