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利文提两大建议 解决航班延误和改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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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解决以及避免航班延误和不断更改时间的问题,联邦政府必须通过交通部和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以制定长期政策,让航空公司透过适当的执法来承担责任,确保乘客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保障,以便在不可避免情况下获享合理赔偿。

虽然我们能够理解且同情航空业在过去两年因疫情所遭受的重挫,也认同并支持航空业需要相关激励措施来重振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航空业能够随心所欲边缘化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仅让乘客造成诸多不便,甚至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为从整体上妥善解决问题以及保障消费者和公众权益,我建议政府必须采取两项主要行动:

(1) 首先,政府必须审查所有必要的法规,确保给予消费者必要赔偿或补偿。政府可以修改有关航班延误的法令,这包括航班“重新安排”和“更改时间”等专门用语,以及强制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赔偿有关的其他法律术语。

目前,法律有可能存在漏洞。在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官网简单搜寻一下,明确指出只有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可以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文,也明确规定有关保障只涵盖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但现在的风险在于,航空公司可能会在术语上发挥创意,并使用在相关法律规范以外的术语,比如“重新安排(rescheduled)”和“更改时间(retimed)”等。

而且,政府也要确保“航班延误超过6小时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适用于已购买旅游保险的乘客。

因此,政府可以采用2004年通过的《欧盟航空旅客权利条例》,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即如果航班被取消、长时间延误,或者乘客被拒绝登上已确认预订的航班,乘客在欧盟(EC)第261/2004号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下,可获得航空公司提供补偿和援助。

是项法规为乘客提供了免受旅行中断的保护,同时也激励航空公司保持更准点的航班运营。

(2) 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和其他所有航空监管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航空公司施以适当监督和执法。

首先,航空公司必须对他们设定的航班表负责,并且只允许在合理的情况下作出调整或延误,不得越限。

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必须不断监控可用数据和航班表,一旦发现超过限度,须立即采取行动并让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必须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而非只有在公众投诉激增时才做出反应。若他们不被监管机构追究任何责任,那么航空公司将继续着重在他们自己的利益上。

因此,我敦促政府必须从整体上解决这个问题,以造福消费者。马来西亚人应该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消费保障,而不是在问题发生后仅道歉了事是不够的。

俞利文
古晋市国会议员
全国社青团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