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议会——Wakaf概念引发关注,砂主行动党示警对普法与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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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讯:2025年《土地法令(修正)法案》引发砂拉越民主行动党(DAP)主席张健仁的强烈关注。他指出,引入伊斯兰教“Wakaf”(即宗教捐赠)概念,将对未来及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该修正法案由副首席部长拿督阿玛阿旺登雅在昨日的砂拉越州议会会议中提呈,张健仁也是浮罗岸州议员,在辩论中着重指出法案第9条款,即拟将“Wakaf或宗教捐赠”的概念纳入《土地法令》。

条文内容如下:

第171A条:

  1. 任何拥有土地权益的人,可依据第213条下制定的规则提出申请,宣布该土地为瓦卡夫或宗教捐赠,惟须符合任何成文法所设定的条件或要求。
  2. 若某土地根据《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条例2001年(第41章)》被认定为瓦卡夫,则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可提出申请,将该土地宣布为瓦卡夫。
  3. 第(1)款亦适用于其他宗教中与瓦卡夫概念相似的捐赠行为,其管理将受有关宗教之法律及所指定机构的规管。

张健仁提出四大核心关切:

1. 威胁砂拉越世俗法律根基

砂拉越历史上首次,政府拟将宗教元素引入《土地法令》这项适用于各宗教人士的一般法律。
此举有违砂拉越宪法的基本架构,即砂拉越是一个世俗州属

相较于联邦宪法订明“伊斯兰为联邦宗教”,砂拉越州宪法并未规定任何宗教为官方宗教,因此我们并没有官方宗教。更应避免将宗教内容纳入适用于全民的法律,例如《土地法令》。

迄今为止,州政府一直避免让宗教介入政府一般行政,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有助于维护目前所享有的种族和谐。
然而,今天将“瓦卡夫”概念引入《土地法令》,等于为将伊斯兰教义及宗教理念纳入全民适用法律开先例。此举对未来乃至后代将带来严重影响。

我并不反对任何宗教及其教义,无论是伊斯兰、基督教或佛教,各宗教皆教导我们敬畏神明、行善积德。但我始终坚持,宗教理念不应涉足法律与治理范畴。

西马目前的种族矛盾与紧张局势,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与宗教的过度交织。我不愿看到砂拉越步上同样的后尘。

2. 概念模糊、定义不清

“Wakaf”一词并未在《土地法令》中定义。对穆斯林朋友来说,这可能是常见用词;但对非穆斯林而言,则较为陌生。
甚至在我发言前,我都得翻查《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条例2001年》才能确认“瓦卡夫”的定义。

条例中提到两种瓦卡夫形式:

  • “Wakaf am:即将财产本金与收益永久性捐献用于伊斯兰法律认可的宗教或慈善用途,捐赠财产亦属其范围。
  • “Wakaf khas:即将财产本金永久或限时捐赠用于宗教或慈善用途,捐赠所产生的收益则用于指定人士或瓦卡夫中列明的用途。

两者关键差异在于,一种为永久性捐赠,另一种可为永久或限期。
若要进一步诠释“Wakaf”一词在《土地法令》中的含义,可能还需依赖《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条例》下的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或教法委员会(Lembaga Fatwa)来解释。

3. 法律不确定性

土地一旦被宣布为Wakaf,其法律地位将为何?是否会从“混合地段”转换为“土著地段”?
Wakaf土地是否可以发展或出售?出售所得是否可由受托人保管,以用于相关慈善或宗教用途?

4. 潜藏法律冲突与社会张力

若一块已宣布为Wakaf的土地出现所有权争议,而其中一方并非穆斯林,适用的是伊斯兰法还是民事法?
非穆斯林若质疑该土地的Wakaf宣告,是否将被视为质疑宗教本身?

更进一步,究竟应由民事法庭还是伊斯兰法庭裁决这类争议?

在民事法与伊斯兰法之间的适用冲突,过去不仅在法律层面引发诸多争议,在多元种族及宗教社会如砂拉越,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分裂。

根据现行《土地法令》,任何人若欲将土地捐作慈善或宗教用途,例如兴建清真寺、教堂或庙宇,完全可行。土地可直接转让并登记于相关机构名下,并在地契中注明特别用途条件。
因此,根本无须透过修法、引入宗教概念至《土地法令》之中。

基于上述理由,张健仁建议撤除修正法案第9条,以及第14条中涉及瓦卡夫程序规范的新第(1)(n)小节。

“《砂拉越土地法令》是一部世俗法律,应保持如此。任何引入宗教元素的企图,都是对砂拉越建州元勋初衷及《马来西亚协议1963》(MA63)精神的违背。”

他建议,若真有必要规管Wakaf事项,州政府应另行制定一部全新法案,而非修改《土地法令》。这部新法案可仿效**印度《Wakaf法令1995》(于2025年修订)**作为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