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上诉庭今早维持高庭在砂拉越州政府起诉本人诽谤案(俗称“110亿黑洞案”)中的裁决,深感遗憾。
上诉庭不仅维持高庭原判,更将赔偿金额提高至30万令吉,并谕令我支付上诉庭诉讼堂费15万令吉,以及高庭诉讼堂费5万令吉。
换言之,上诉庭今日裁定,我须向砂拉越州政府支付总额50万令吉。
今日的裁决,再次确认了马来西亚现行法律的立场,即政府可以因诽谤而起诉公民;然而,这一立场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法院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并不一致。
英国、加拿大、澳洲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曾裁定,只有私人个体才具有提起诽谤诉讼的法律资格,政府本身并无权因诽谤而起诉其公民。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也有部分法官认同这一法律原则。
另一方面,联邦法院目前已明确确立另一项法律原则,即政党本身并无权提起诽谤诉讼。
我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是由在国会或州议会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所组成。既然如此,为何州政府却拥有提起诽谤诉讼的法律资格,其法律依据与逻辑,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更何况,2013年提起本案时的砂拉越州政府属于国阵政府,由土保党、巫统、马华、公正党(MIC)、民政党、人联党等多个政党组成;而现今的砂拉越州政府早已不再属于国阵体系。
政府不能起诉人民诽谤这一法律原则,主要建立在一项重要的宪政理念之上:政府本来就应接受人民的批评,而且政府本身拥有充足的资源、平台及能力回应任何不实指控,为自己澄清事实。如果赋予政府提起诽谤诉讼的权力,势必对人民的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并削弱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
基于这一原则,我始终认为,政府不应拥有提起诽谤诉讼的权利。公共机构及公职人员的一切公共行为,本来就是公众利益所在,因此理应接受社会大众的评论、批评,甚至尖锐的质疑。
因此,我目前正考虑,在征询律师团队意见后,进一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我也深知,这是一场历时13年的漫长诉讼,对我本人及律师团队而言,无论是在时间、精力还是资源方面,都承受了极大的消耗。
最后,我谨向一直以来辛勤付出的律师团队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包括张守江律师、江峰年律师、张嫣倪律师、罗铭慧律师及和张翰贤律师。
张健仁
砂拉越民主行动党主席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