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莉薲不应该把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获准进入砂执业一事政治化。丹斯里理查玛拉尊担任砂沙大法官长达12年,同时他也是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在他担任砂沙大法官期间,砂沙高庭主簿署设在古晋。
根据Advocates Ordinance第4(2)(c)条文,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如果他有砂拉越关系(‘Sarawak connections’),他可以被接纳来砂执业。‘有砂拉越关系’一词在Advocates Ordinance或任何适用的法律中未作定义。不过,Advocates Ordinance第2(2)条文阐明,符合以下标准者‘应被视为’有砂拉越关系:
(a) 他在砂拉越出生;
(b) 他连续5年或以上住在砂拉越;或
(c) 砂沙大法官接纳,他符合具有砂拉越关系,他住在砂拉越
Advocates Ordinance第2(2)条文的相关法律推论并不详尽。法庭在裁决一个人是否具有被接纳为来砂执业之前,可能会对其他因素作出考量。除了在他担任砂沙大法官期间,砂沙高庭主簿署设在古晋。丹斯里理查玛拉尊也在2016年获得砂拉越永久居留权。在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获准进入砂执业案件听审期间,砂州律政司署及砂律师公会并没有提出反对。如果他没有砂拉越关系,砂律政司署会作出反对。
在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获准进入砂执业之前,有多位沙巴和/或西马人也被接纳为砂执业律师,如:
(a) 罗思仁Peter Lo (Roll No. 1 1 )(1960) – 沙巴首席部长
(b) Nik Hashim (Roll No. 222)( 1983) – 来自吉兰丹,前联邦法院法官,曾任砂检察长2年半
(c) Huang Chew Siong (Roll No. 331)(1987) – 来自吉兰丹,马来西亚皇家空军任职超过2年
(d) Fung Lee Folk (Roll No. 959)(2005) – 来自柔佛,在砂警队服务多年,退休前为砂首席警长
(e) Zamri bin Ibrahim (Roll No. 1029)(2007) – 来自森美兰,曾在砂拉越担任推事(Magistrate)、副主簿(Deputy Registrar)及地庭庭主(Sessions Court Judge)多年
(f) Portia Team (Roll No. 1505)(2018) – 来自沙巴,高庭副主簿,曾在砂拉越担任推事(Magistrate)及高级助理主簿(Senior Assistant Registrar)约10年
作为政治人物,郑莉薲应该要知道,成为砂执业律师及砂州议员的资格标准完全是两回事,成为砂执业律师的资格标准是‘有砂拉越关系’,而成为砂州议员的资格标准则是‘砂州居民’。
我也要提醒郑莉薲,接纳为砂执业律师的法律是由国阵,也就是现在的砂政盟政府所制定及通过的。如果郑莉薲对相关法律有意见,她应该向人联党及砂政盟提出问题。
对此,我促请郑莉薲停止对此发表评论,也不要把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获准进入砂执业一事政治化,特别是现任砂沙大法官已经作出裁决。
沈杰龙
张健仁特别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