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政盟(GPS)政府偏袒房屋发展商,而妥协砂拉越平民百姓(购屋者)的权益,导致砂拉越平民百姓购屋者的权益,不如西马购屋者的权益。
2021年1月,联邦法院裁决,在西马,发展商再房屋买卖合约下的交屋日期应从购屋者缴付订金(booking fee)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之后的房屋买卖合约日期算起。
按照联邦法院的这项裁决,其效应是给与购屋者更大的权益。我以此举例,若一家发展商于2000年1月1日向购屋者收取订金(booking fee),而购屋买卖合约则是在2000年4月1日才签署,根据西马的砂房屋发展条例下所指定的标准合约,24个月的交屋日期是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非从2000年4月1日算起,而发展商若延迟交屋,应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逾期交屋的赔偿金。
有关联邦法院的裁决乃是维护和加强购屋者之权益。
然而,两天前,古晋高庭在诠释砂拉越房屋发展条例下所指定的标准买卖合约条文时,作出裁决,根据砂拉越的条例,交屋日期只能从房屋买卖合约之日期开始计算,而非从缴付订金之日算起。
换言之,根据古晋高庭的裁决,砂拉越房屋发展条例的条文与西马的类似条文相比之下,前者对购屋者较为不利。
我们大家都认同,砂拉越和西马时不一样的。然而,我们之间的“不一样”和差异,不应该是用来剥削砂拉越普通民众的权益,并从中帮助房屋发展商。
有时,支付订金和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可能相隔数月之久,砂拉越的相关条例所带来漏洞,让发展商可以绕过24个月的完成和交屋期限,这有损购屋者的权益。
既然西马的法律可以为普通百姓(购屋者)提供更好的权益和保障,为什么砂拉越人民却要受不利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所约束?砂拉越房屋发展条例是一项属于砂拉越的权限,也即是我们所说的属于砂拉越的自主权。
然而,这自主权并没有为普通平民百姓(购屋者)带来更大的权益和保障,反之,相比西马,这所谓的自主权却给与发展商更大的权力“迟交屋”。
砂政盟政府必须紧记,它的执政权是来自砂拉越的平民百姓,不是发展商。因此,作为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普通民众作为购屋者的权益,而非偏袒发展商。毕竟,购屋者的市场力量相较于发展商,是薄弱的,很多时候,购屋者都是逆来顺受,任由发展商所摆布,。
目前,与西马的相关法律相比,砂拉越房屋买卖合约的法律条文对购屋者较为不利,因此,砂拉越政府应立即着手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至少能与西马的相关法律相同,保障普通民众和购屋者的权益。
对于人联党的州议员兼助理部长程明智代表砂政盟政府表示欢迎古晋高庭的诠释,这也显示,砂政盟尤其是人联党,是一个“重财团,轻平民”的政治联盟,因为人联党内有许多领袖及其州选的候选人都涉及发展商事业。
砂民主行动党呼吁,砂政府应修改砂拉越房屋发展条例的相关部分及其标准买卖合约的条文,至少确保砂拉越的购屋者能够享有与西马相同(或更好)的权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