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自杀未遂刑罚非唯一步骤 扩大精神医保范围有助改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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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杀未遂者控上法庭到底能否起着实际的阻吓作用、减低自杀事件的发生;或废除控告自杀未遂者的行举会否造成自杀案件的增长,行动党古晋市国会议员俞利文医生认为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可提供标准答案。

惟他认为,对自杀未遂者采取法律行动实际上将带来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包括让这些人士无法获得精神健康方面所急需的协助。

俞利文对于有关不起诉自杀未遂者是否会导致自杀案件增加的看法作出回应。他对于这项问题获得各造的关注感到欣慰,但他强调在这项课题上,某些要素也是非常重要,不容被忽视。

他指出,需要废除企图自杀的刑事责任并非意味这将那些自杀的人士置之不顾,反之我们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保健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等;所谓的“非刑事”定义,主要是删除对他们采取刑事责任追究及惩罚,避免面临被判监的风险。

他指出,根据目前的程序自杀未遂者将被控上法庭面审;但一些自杀未遂的幸存者可能因为身体过于虚弱而无法求情。在这情况下,法庭一般会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喻令将他们送往政府精神病院接受精神评估,这程序一般为3个月。

他说,在这期间,被控者在医院将获得照顾。但是较后他们亦得返回正常程序,即面对监禁的处罚。而若被诊断患有精神病的被控者则将交由监狱的精神病部门进行审查。

“要知道监狱的环境将给人们带来压力,对这些已经受过一次创伤的自杀未遂者而言,无疑是另一项打击,让他们再次承受压力。”

他表示,即使没有被判入狱,这些人在面审的过程也将面对压力及恐惧,这也将造成他们可能再次萌生轻生的念头,错过必要的帮助。

在此期间,该人将得到照顾,然后返回系统,即监狱。 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将由监狱精神病服务部门进行审查。 然而,监狱环境本身可能会给已经痛苦的个人带来进一步的压力。

即使没有留在监狱,可能的审判压力也会对他们造成巨大损失。 对指控本身的恐惧将阻止他们进一步披露任何其他自杀念头,从而使他们免于必要的帮助。

“因此,废除控告自杀未遂者,主要是希望他们得以免于这过程及受惩罚而再次面对压力,让他们能获得正确及全面的协助。我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来惩罚自杀未遂的人士,可能将更恶化他们的创伤及痛苦,让他们再次陷入危机。”

俞利文指出,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至少有59个国家已废除自杀未遂的刑事条文,包括北美、欧洲、南美洲大部分国家和亚洲部分国家。即使是英国,也于1961年废除控告自杀未遂者的刑事条文,较后该国也出现自杀案件减少的情况;而英国的普通法也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的基础。

他说,最重要的是,根据Mishara & Weisstub 报告(2016)审查了25个国家的结论,其中有23个国家将自杀未遂定为刑事犯罪,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自杀率并没有提高亦没有减低;这表明惩罚那些企图自杀的人并没有帮助减少自杀事件。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废除企图自杀的刑事部分并非解决日益严重的自杀问题之唯一步骤。我们还必须扩大对马来西亚预防自杀和战略行动计划方面的努力,并重组及改革马来西亚自杀记录登记处。最重要的是,扩大精神保健保险范围也将大大有助于妥善解决这日益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