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国会特委会(PSSC)应有权限 希盟议员吁国会修正议会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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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长和法律事务部长必须对现有国会《议会常规》进行必要的修正,以授权并且确认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PSSC)的应有权限,让特委会在进行程序时能够确保政府的问责制和透明度,以及遵守三权分立原则。

需要修正的国会《议会常规》第83(4)条文,其条款如下:
(4)特别遴选委员会的审议应仅限于国会提呈之事项,以及国会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扩展或限制,而,在对于特委会的法案,特委会的审议仅限于议会常规以及与相关议会常规的修正案。

这意味着,从技术层面而言,只有在国会将事宜交予特委会,特委会才能发挥其作用。按照惯例,部长需要在国会将特定事宜交由特委会审议,或在国会提呈动议。

议会常规的诠释和当前的做法,显然与特委会的成立宗旨及国际最佳做法是背道而驰。

当然,这也将局限了特委会的任务和范围,甚至可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尤其当涉及敏感议题时,部长或行政机关成员不想承担责任时就可避免出席特委会。

是项条款过去亦曾被一些部长和高级公务员用于避免出席特委会的理由。

由此可见,这项条款必须加以修正,确保对特委会的任何参考顺序诠释,或某特定事项在特委会的参考顺序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正在或打算审议的事项,无需获得国会或部长的说明或批准。

我们很感激与国会议长和法律事务部长旺朱乃迪之间的磋商,他们也表明会维护特委会的作用和责任,确保政府的问责制,并表示有意修正相关议会常规。

在我们的协商中,他们也决定将该修正案提交到国会委员会和谅解备忘录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商定修正案。

尽管如此,议长和部长并没有就修正案给予明确时间表。因此,我们援引议会常规第90(2)条文敦促议长和部长尽快在国会提呈动议,寻求国会同意暂停国会《议会常规》第83(4)条文以代替即将进行的修正案,确保所有特委会在等待必要修正案同时,不会妨碍到其履行职责。

除此之外,其他重要修正还包括修正议会常规第83(2)条文,即特委会可以自行决定召开会议或询问的形式;第83(5a)条文,即允许以视讯或混合方式召开特委会会议;以及第83(9)条文,即加强特委会权限,自行决定证人和文件,以及是否邀请、要求或传召对方进行审议和调查。

拿督斯里赛夫丁
国会农业与国内贸易特委会主席
居林万拉峇鲁区国会议员

拿督佐阿都哈里
国会安全特委会主席
双溪大年区国会议员

马智礼
国会教育特委会
新邦令金区国会议员

俞利文
国会卫生、科学及革新特委会主席
古晋市国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