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面对难搞租户不得要领 林思健建议在租约合同上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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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希盟秘书兼上议员林思健指出,房屋或商业店产业业主需要明文规定一旦面对“难搞”租户的条例,包括可以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以刑事法典对付在本身物业进行破坏或是不还租金后仍然赖着不走的有关人士,触法者可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事是可被判处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表示,许多人士并不清楚这程序,往往是不断的以书信,或是劝说的方式,可是会出现都不得要领的情况,在这些方式无法有效时,唯有被迫报警让警方可以出马,若是对方仍然冥顽不灵可以被逮捕及提控。

“寻求报警这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当给予租户通知在有关期限内离开,即依据合约已撤回之前的同意,在法律上若是有关人士仍然在建筑范围内就已经是非法入侵,等于非法霸占他人的地方,这已经抵触刑事法典441条文,警方可以援引该法令将违反者控上法庭,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判处。”

林思健说,一般上报案警方会先上门交涉劝说,无论多顽固的租户,当警方出马多数会乖乖就范。他促请业主应该了解本身的权益,在拟定合约上能够有所约束的明文。

他发现许多业主将本身产业租赁与商家及个人时,是有出现面对租户拖欠租金的可能,租户本身的态度问题及甚至物业构造被破坏,往往是在忍无可忍,对方仍然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要求他们搬离该处。

他也接获不少业主的申诉,会有顽固的租户有许多理由不要搬走,这就是“请神容易,送神难”,更有租户欺负业主本身,一些是在屋内酗酒,一些身材魁梧,让前往提出要求他们搬离的业主,会面对安全与性命的威胁。

“许多人是擅自制订,虽然我个人不鼓励如此,即使是普通的合约,希望业主可以明确注明条文让租户签署,这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有清楚作为往后根据的基础。”

一旦租户拖欠租金或是破坏建筑结构,业主有权力随时或是人性考量通融24小时至3天等让他们准备搬离,寻找新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