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h字眼非伊斯兰专有 大马何必比阿拉伯更阿拉伯?

1983

我对法院允许全国基督教徒使用“Allah”一词和其他三个阿拉伯词– Baitullah(“神殿”),Kaabah(“伊斯兰教在麦加最圣洁的神殿”)和 solat(“祷告”)出现在基督教刊物中的裁决给予高度赞扬。 这项裁决取消了政府禁止基督徒在其宗刊物中使用“Allah”一词的三十年禁令。

让我从宪法,历史和家庭多个角度来对此判决给予剖析:

宪法角度

在原 The Herald v Home Ministry 的案件中,有关基督徒在其出版物中使用“Allah”的权利的案件是在政府禁止天主教周刊《先驱报》使用后发生的。《先驱报》于 2009 年在高等法庭获胜,引发了右翼组织的抗议。并获得上诉庭推翻了该判决,并在 2013 年支持了该禁令。鉴此,最高联邦法院维持了上诉庭的判决。

Jill Ireland v Home Ministry 一案中,此案涉及一名砂拉越基督教徒,Jill Ireland Lawrence Bill,从印度尼西亚带走了几张光盘,其中含有 Allah 一词。这些光盘于 2008 年从她那里被收缴扣押。他获法庭宣判胜诉,法庭宣称该举动为“非法扣押”。并在 2015 年被归还所收缴扣押的物品。但,该案的判决并未在宪法上做出明确表明。直到高等法院在昨日 3 月 10 日(星期三)确认了她有权在宗教目的上使用“Allah”字眼。

在 Sidang Injil Borneo(SIB) v Home Ministry 的案件中,涉及 2007 年因书籍含有“Allah”字眼,被内政部查封了基督教书籍。 SIB 教堂在其宗教出版物中使用该词的权利提出了司法复审申请。但是,在延误了 13 年中,此案的案情尚待审理。教堂正上诉至联邦法院,以获取内政部导致“安拉”禁令的文件以成为其司法复审的一部分。

通过比较三个案例,可以肯定地说,高等法院关于“Jill Ireland v Home Ministry”的裁决,明确维护了《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宗教自由。 《联邦宪法》第 11 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信仰和实践宗教的权利,并有权遵守第(4)条的规定进行宗教传播。 (2)不得以宗教目的强迫任何人缴纳其收益,而该税款是他们自己的非宗教目的的。根据《联邦宪法》第 11 条,没有任何限制宗教自由的权力。即使在威胁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宗教自由也受到绝对保护。

历史的角度

“Allah”一词在早于伊斯兰教的出现就出现在基督教和异教的文中。在伊斯兰教到来之前,麦加的宗教一直使用“Allah”一词作为 Quraysh 社区中部落联盟的至高神灵,并被用以表示 Hubal, Quraysh 的至高神灵)优于其他神灵。但是,由于在麦加宗教中只有一位神没有神像,因此麦加的宗教没有已知的 Allah 神像存在。甚至穆罕默德的父亲也使用“Abdullah”这个名字,意思即指“Allah 的仆人”。由于伊斯兰教是继穆罕默德之后出现的,穆罕默德的父亲叫 Abdullah,这表明“Allah”一词在伊斯兰教出现前就已存在。那么我国在杜绝谁是否有权使用 “Allah”一词?毕竟历史已经证明这词汇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已经存在。

一位研究亚伯拉罕信仰阿拉伯教授表示,基督教和犹太人等信仰一直在使用“Allah”一词来代表他们的“神”。迄今为止,基督徒对“上帝”的称呼只有“Allah”。几乎使用阿拉伯语系马耳他语的人全是天主教徒也使用“Alla”来表示“上帝”。中东许多基督教派使用“Allah”一词已有 2,000 多年的历史,例如 Melkite 希腊天主教堂,Antioch 希腊东正教教堂,耶路撒冷(巴勒斯坦)希腊东正教教堂,黎巴嫩 Maronite 教会,科普特东正教教堂亚历山大教堂(埃及),叙利亚东正教教堂,叙利亚天主教堂,东方古教堂,东方亚述教堂和迦勒底天主教。实际上,阿拉伯基督教徒在仪式祈祷中也在使用“Allah”一词,例如,Allah al-ab(上帝之父),Alah al-ibn(神之子)和 alah ar-ruh al-quds(真主圣灵)。

可以肯定地说,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其他异教和基督徒都在使用“Allah”一词。即便阿拉伯穆斯林也从来没有声明“Allah”这个词是穆斯林专有,更不曾杜绝其他宗教使用“Allah”一词。因此,“伊斯兰”一词也不应仅由穆斯林使用,而应由所有人甚至宗教使用。鉴此为何马来西亚的穆斯林要装得比阿拉伯人更阿拉伯?

家庭视角

我来自自两个不同宗教的家庭,即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我的母亲在决定自愿信奉伊斯兰教并嫁给我的父亲前信奉着英国国教。我从小由信奉英国国教的祖辈抚养长大。每当我们庆祝祖辈的生日,或唱圣诞颂歌,举行家庭婚礼等活动时,他们都会以伊班语言背诵祈祷文。他们甚至用“Allah Taala”来指代父神。在过去的 32 年中,我的家人一直在祈祷中使用“Allah Taala”一词,但我对伊斯兰信仰从未减弱。迄今为止,我仍在正常地从事宗教活动,对此没有任何混淆。即使我的家门前挂着一个小十字架,我仍然在自己的房间里进行祷告。

作为穆斯林,即便你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被基督徒围绕着,只要对自己的宗教信仰坚定,任何人都不会影响到你的信仰,换言之基督徒也是如此。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多元性的世界中,所有宗教都应可在社会中共存。我们应该和平与和谐地生活,不必担心我们的信仰受到影响。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我始终相信,没有任何劣等的种族,也没有任何优越的宗教。

结论

如今,由于这个问题,马来西亚人彼此争论不休,伤害了我们在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兄弟姐妹。 如果有关各方都同意理解,尊重和遵守该国关于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和平解决“Allah”一词的争论。

《联邦宪法》第 3 条和第 11 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事的准则,该准则赋予了每个参与人员以应有的权利。 尽管已经确定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第 3 条还规定,在联邦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和平与和谐地实践其他宗教。 现在是时候将消极局势转变为积极局势了,为此腾出空间进行以讨论,使马来西亚人能够更好地理解。 让我们共同努力证明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间的这种争斗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将不会轻易地被狭隘的政治利用。

2021 年 3 月 11 日
阿都阿兹依莎
张健仁特别助理
砂行动党峇都吉当支部主席
实旦宾社青团团长